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13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饭店厨师,河北省保定市人,住保定市竞秀区贤台乡**村。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F**起亚牌小型汽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创业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马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9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君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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