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临城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号,现住址临城县**乡**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3月10日被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5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EY****小型轿车沿临万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3公里277米事故地点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载被害人宋某某)驾驶冀EC****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刘某某、宋某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临城县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宋某某均无责任。经河北省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河北省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兵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临城县**乡**村;
2.本案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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