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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21985********,汉族,本科文化,外卖员,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园**幢**室,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路**号**苑**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时2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悬挂苏HG****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邗江中路万达广场门前路段发生自摔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0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扬州市机动车辆技术安全检测站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艳丽

                                    检察官助理  郭  永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路**号**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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