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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枣阳市西三环路东的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琚湾路口路段,撞到雷某某、田某某停在路边的车辆,后受伤被查处。民警联系医务人员对马某某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23.68mg/l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某、田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18日,田某某对马某某的行为进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雷某某的陈述;5.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利梅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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