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疆巴里巴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其朋友胡某某的许可,酒后驾驶胡某某名下新H7****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被告人马某某住所地团**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该团电信公司前路段,与道路中心金属隔离栏相撞,后被北屯公安局交管大队巴里巴某中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被传唤至北屯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光盘一张;
5.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胡某某证言;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半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某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晓郁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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