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91********,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租住该市团结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新H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三团额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该团阿克塔拉派出所医院便民警务站前路段时,被警务站值班民警查获,马某某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转警后将马某某带至第十师一八三团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
2.证人塔某某、曙某某、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视频、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建龙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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