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五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大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09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小区沿**路向**路方向行驶,行至弥勒市****路与**路路口处时,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马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0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忠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0484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78页、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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