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41975******** ,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时53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桂B****0号的“宝骏” 牌小型轿车路经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对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和血液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92mg/100mL,己超醉酒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柳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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