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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72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息县,户籍地河南省息县****街道**。201910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中午14时29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无准驾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出115省道东140米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浩某某没有责任)。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元,并取得刘浩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576736****;担保人付某某,联系电话1313862****。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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