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街道办事处**村**营,现住**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平舆县城解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段附近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8]YC0975号鉴定结论: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28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照片2张;血样提取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无工作单位证明;非党员证明、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8]YC0975号;
4、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季芬
检察员:徐 磊
2018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