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镇**村**号,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1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镇**街**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卫东
检察官助理:杨雯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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