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号**单元**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3时25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晋J****6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某某沿南内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桥东滨河东路北匝道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9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丰学敏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8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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