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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现住**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州市**路高架桥南头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被带至青州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进行乙醇含量检测。2019年11月20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庆军

2020年9月24日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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