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1984年5月11日因犯流氓罪被济南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山东省长清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槐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年7月14日社区矫正期满;2016年4月21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六路铁路桥下由东向西行驶至段兴东路路口遇民警在此处拦截检查酒后驾车,马某某在民警示意其停车的情况下加速逃跑至省立医院西院内,后被驾车紧追的民警抓获。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6±6.7mg/100ml,达到醉酒值。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济南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件、山东省长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出所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赵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鉴定报告;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青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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