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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8********,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某某区**新区**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5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区**桥右转弯时,与沿纬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朱某某(男,32岁)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刮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马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8月5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70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害人陈述(朱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马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自首、赔偿损失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芬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66697****);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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