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8********,回族,大学本科,东明县**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东明县**街道**路**段**学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19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明到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明县**处,被东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6mg/100ml。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6月1日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东明县**路西段**学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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