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卧里屯乡保国村出来,途经安达市十一道街天佑小区小游园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01月21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26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黎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在安达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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