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和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自然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蒙A1****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和县赵庙镇005县道行驶,行至赵庙商贸街路口010公里400米处,因与一出租车司机相互超车发生争执被抓获,经对马某革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青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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