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检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苏FQ****号黑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观山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8mg/l00ml。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提取血样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群
检察官助理:顾方瑞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1272****;
2.本案卷宗共壹册(含讯问视频光盘壹张、现场查获视频光盘壹张、提取血样视频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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