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90********,蒙古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C****5白色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天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大道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8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告人马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信息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频资料;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柱

检察官助理:徐庆泉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2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