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1时2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微型轿车,沿土左旗金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与至台阁牧路交叉路口处,沿台阁牧路由北向南驶入交叉路口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蒙A*****号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液酒精含量为151.8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文号为(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9】3208号;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事故现场图、照片,车体痕迹勘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瑞
2020年6月4日
附:
1.土默特左旗兵州亥乡忽尔格气村07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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