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镇**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时42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S****号小型客车由雅安市雨城区协和广场往凤仪路方向,行驶至雅州大道三岔路口处时,与同车道前方由被害人敖某某驾驶的川TT****号小型客车(搭乘吴某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随即提取其血液样本封存后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鼎诚司鉴【2020】毒鉴雅字第00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标记为“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215.2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敖某某、吴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颐刚
检察官助理:张成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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