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马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7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县**镇**路**号院**号(城镇),现住**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 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和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自和某某邮政局旁边“和清苑”餐厅行驶至和某某世纪花园B区门口处路段时,被和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宏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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