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磐石市**镇**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7月4号16时08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黑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厂2号门前与冯某某驾驶的吉B****8挂车相撞,马某某受伤。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含量为186.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呼吸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摩托车照片2张
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19]第1538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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