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区**号楼**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红领巾桥处,酒后无证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LE****号)被查获。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5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春敏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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