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0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交通支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京F****1)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与兴丰大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成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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