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Z43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瓦工,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1**单元**室(租住),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3时35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L****号红色速卡迪牌两轮摩托车,沿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信银行前,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孙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孙某某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被带至赤峰市第二医院抽血备用检验。
2019年11月14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案发当日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5mg/100ml,属醉酒。
2019年11月15日,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查获经过、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网上查询其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马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被害人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人隋某某、张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张某某、隋某某证言;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洪刚
检察官助理:白丽敏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72206****;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