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1********,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把牌照号为粤S*****的车辆停放在***国道元阳县境内K***+**M处,后到元阳县**乡的河边喝酒。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调头,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77.32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4873****;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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