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2日,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云M*****号小型轿车沿本区正阳路由南往北行驶,当日20时45分行驶至正阳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以北100米处时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并在驾驶室里睡觉,后经路人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查获。经现场对马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强
检察员:杨丽琴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7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