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二部刑诉〔2020〕113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6********,壮族,高中文化,上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镇**村**屯**号,暂住本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人民北路南期昌路北约120米处时与前方苏******起亚小汽车发生追尾事故,民警接报警至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有醉酒驾驶嫌疑,但是其拒绝承认酒驾行为,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5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对方车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柴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实,2020年1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人民北路南期昌路北约120米处时发生追尾事故,民警接他人报警至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有醉酒驾驶嫌疑,但是其拒绝承认酒驾行为,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mg/ml。
3. 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物损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等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车损5,083元,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7,160元。
4.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系有证驾驶及其驾驶车辆的基本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马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怡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366154****。
2. 侦查卷宗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
(1) 有悔罪表现;
(1)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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