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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依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依安县**镇**(户籍所在地:依安县**镇**村**组)。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36.5mg/100ml)驾驶黑N****1号速腾牌灰色小型轿车,从依安县依龙镇德发村出发,沿依明公路、齐拜公路行驶至依龙镇西北街王某某家,在王某某家门前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N****1号速腾牌小型轿车

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松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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