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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住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高碑店市五一路天奕岗路段行驶时,与他人发生纠纷争吵,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抽血照片,抓获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员档案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检察官助理:李学莉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7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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