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平度市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户。2010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8月6日21时4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青岛市即墨区**路**停车场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停在后方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正纯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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