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6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村**队(户籍地为陕西省户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碑林区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7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0号白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含光朱雀隧道东出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醇浓度为174.35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溪
检察员:李 楠
2016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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