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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7********,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号,现租住陇西县巩昌镇**医院内,无前科。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陇西县公安局决定上网追逃,同年7月16日抓获到案。2020年7月17日由陇西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7月19日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甘A*****号白色别克牌小轿车在陇西县巩昌镇新宏图家园门口路段行驶时,被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8.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民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615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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