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7********,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现租住陇西县巩昌镇**医院内,无前科。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陇西县公安局决定上网追逃,同年7月16日抓获到案。2020年7月17日由陇西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7月19日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甘A*****号白色别克牌小轿车在陇西县巩昌镇新宏图家园门口路段行驶时,被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8.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民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615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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