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南镇**村**组**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从陇县**出发行驶至**路0Km+500m路段头西尾东临时停车后起步掉头时,与沿**路由东向西段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碰撞(乘坐人段某某),造成二轮电动车乘坐人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宋某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璠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