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吉AXXXXX号的宝骏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二道区和顺三条由北向南行驶致安乐路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园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