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1岁),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饭店**平房居住,系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9日00时49分许,被告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蒙C**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鄂托克旗蒙西镇沿110国道1061公里西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政府转盘处的道路上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丽红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鄂托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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