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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7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8日22时48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H的白色宝马牌小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5.5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5.证人蔺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246****。

2.卷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3.监管函已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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