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8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辽H****7的灰色小型面包车沿智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府路智泉街交叉口天宇宏府南门前,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邵天雯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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