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1月24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街道**村**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4月4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鲁******二轮摩托车载何某某沿莱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姜家泊村处失控倒地,致马某某与何某某二人受伤。经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5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克清
检察官助理刘璐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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