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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11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姑苏区**家园****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因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江星路、平河路口撞到护栏发生事故。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其带至苏大附一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69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某已经赔偿护栏设施损失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记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滴滴出行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发票;

2.证人杨某某、方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执法记录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认罪认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二个月拘役,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峻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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