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庄**号,住河南省舞钢市**办事处******号楼******室。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于2016年1月13日被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400元;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3月31日被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2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6月12日被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小型汽车沿舞钢市龙山大道由东向西行至龙寓花园西门路口路段时被查获。2020年12月18日,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1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吴良金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文生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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