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现住址民勤县**镇**村**社**号,农民,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建设”牌三轮电动车,从民勤县泉山镇市场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民左公路32公里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穿马路的民勤县**镇**村村民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马某甲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96.66mg/100ml,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驾驶的“建设”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2019年4月17日,经民勤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马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马某甲赔偿了谢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7800元,谢某某表示不追究被告人马某甲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洋某某、马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甘衡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2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19﹞第19030NN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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