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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宁AP****号小型轿车,沿武山县高楼镇陈门村至刘川村公路行驶至高楼派出所院内,在准备办理相关事务时,派出所值班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将情况反映给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63.1mg/100ml,随后依法对其抽血送检。

2020年4月9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马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24.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琦文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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