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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19〕66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同他人在合水县西华池镇北街“滋味小厨”饭店吃饭喝酒,当日23时许喝酒结束后其驾驶自己的甘MG****号三轮摩托车从西华池镇北街出发沿合拓公路行驶准备回家,当由西向东行驶至合拓公路2Km+800m处(西华池镇杨沟崂村路段)时由于醉酒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杜某某驾驶的甘M9****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合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2.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马某某与杜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杜某某给马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入所体检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杜某乙、田某某、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建祯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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