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81********,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巷****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年7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0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A07***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G75兰海高速公路14KM+900M处与丁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甘N15***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追尾碰撞,造成被告人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对其进行了抽血检测,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5-6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