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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出生地牙克石市,现住牙克石市**区**号楼**号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牙克石市胜利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光三期小区门前时,被牙克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5.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武德宝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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