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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沿武冈市X071线大路坪至大水江自北向南行驶,行至武冈市晏田乡黄坡村路段,与前方同向廖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8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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