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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酒后滋事,于2018年7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经黄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同事晚餐饮酒后,驾驶鄂B*****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山庄附近路段时,被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下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马某某被民警带至黄石市五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马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为101.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执法记录视频;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办事处**社区**小区**号家中,联系电话1507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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